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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8刑初25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因无钱交纳房租,2015年12月20日18时许,张某发现被害人于某、林某夫妇家房门未关,遂心生窃意,秘密潜入被害人卧室后,从一手提包内窃取金项链一条、银行卡一张、银手镯一只,在行迹被发现后迅速携带被盗物品逃离现场。事后张某将银行卡、银手镯丢弃,将金项链变卖后得1200元现金。经鹤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金项链价值2880元、银手镯价值62.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于某、林某的陈述,鹤价认(定)字(2016)12号涉案财物价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窃财物价值应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盗窃所得的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只,应责令其向被害人于某、林某退赔。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于某、林某退赔盗窃所得的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青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5号)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鹤峰、利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