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311号原告郝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封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