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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311号原告郝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封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