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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倩屏、陈德章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倩屏,陈德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5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覃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长荣,系广东省蓬江区荷塘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倩屏,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德章,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5)1108091号《江门市蓬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倩屏、陈德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修订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倩屏、陈德章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张倩屏、陈德章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5)1108091号《江门市蓬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疆代理审判员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