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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广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广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57号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庄小区20号。法定代表人程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霞,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王广松。委托代理人邵学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万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现原告扬州市万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万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万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 玮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