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8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皮某兵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73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兵,男,1985年5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原住陵水黎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叶红梅,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兵及其辩护人叶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与王某贤、廖某等人在陵水县xx广场xx酒吧门口前的槟榔摊与被告人皮某兵发生争执。期间,皮某兵手持槟榔刀将赵某左手腕割伤。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皮某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兵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一,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赵某等人索要摊位费不成强行推走被告人皮某兵的冰柜,导致皮某兵一时激愤顺手拿起槟榔刀划伤被害人;其二,被告人皮某兵有自首情节。其与妻子王吉云于案发当晚22时15分到达派出所,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且接受了行政处罚,于2015年7月9日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告知鉴定结论时对被告人实施抓捕,被告人主动配合办案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三,被告人皮某兵按照调解书数额提前支付完被害人的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皮某兵免除刑事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7月9日,经本院新村法庭调解,被告人皮某兵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皮某兵分期向被害人赵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9400元,2015年12月29日,皮某兵全部向赵某支付完毕。赵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皮某兵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撤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小刀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3.证人王慎贤、廖野、董某生、王某云等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被告人皮某兵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皮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兵已向被害人赵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以及被告人皮某兵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皮某兵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皮某兵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对被告人皮某兵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陈应文人民陪审员 王群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