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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洪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洪振,孙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199号申请人:周洪振,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琳娜,女,汉族,1971年7月8日生,住文登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周洪振诉被申请人孙琳娜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洪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琳娜所属或经营的“鲁文渔53677号”渔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周洪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孙琳娜所属或经营的“鲁文渔53677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孙琳娜提供人民币56000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