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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名雄与被告卢传安、杨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雄,卢传安,杨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民初371号原告:李名雄,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址琼海市**号,现住琼海市**房。被告:卢传安,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被告:杨昌美,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原告李名雄与被告卢传安、杨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名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传安、杨昌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卢传安、杨昌美系夫妻关系,从2013年11月13日以来,俩被告一直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2日,俩被告又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与原告协商借款,并分别于2014年1月3日借款两笔30万元和50万元、2014年1月13日和16日各借款100万元,先后四次共向原告借款28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双方订立了借款条据,原告依约将28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有原告从银行取款的流水账为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多次追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俩被告共同清还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7日起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2016年1月28日止),由俩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杨昌美辩称:俩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800000是事实,借据上的签名均为俩被告本人所签,借据上的身份证复印件均系俩被告本人。借钱的事系由被告卢传安与原告磋商,其本人不太清楚,也不清楚是否已经还款。其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待被告卢传安赚钱后再予以清还。被告卢传安没有答辩,且俩被告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卢传安与被告杨昌美系夫妻关系。俩被告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与原告磋商借款事宜,并于2014年1月2日签订了借据,约定第二天再支付借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据载明:“兹借到李名雄先生人民币现金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定以壹个月内还清借款。(资金用途:经商)此据,借款人:卢传安、杨昌美,2014年1月2日。”2014年1月3日,原告分两次支付借款30万元和50万元给俩被告。2014年1月13日和16日,原告又分别支付借款100万元给俩被告。俩被告所借款项280万元用于造船与西沙养殖。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已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杨昌美的丈夫卢传安(即本案被告),但被告卢传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银行提供的帐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产生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俩被告拖欠其借款2800000元的事实,提供俩被告本人签名的借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杨昌美亦承认该借据系俩被告本人亲笔所签,借款事实属实,故原告主张俩被告借款2800000元有事实根据,且要求俩被告共同清偿借款的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后,原告主张利息自2014年2月17日起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2016年1月28日止。本院认为,原告对利息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照准。被告卢传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传安、杨昌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还借款28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李名雄,利息自2014年2月17日起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07元由俩被告卢传安、杨昌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书权审 判 员  雷 平人民陪审员  陈紫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