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祝继强与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下渡村周子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祝继强。申请执行人冯清英。系祝继强之妻。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下渡村周子塘村民小组。负责人冯俊波,该××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下渡村周子塘村民小组银行存款7193元(含诉讼费143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1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