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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827号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胡代平,男,生于1987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娅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