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二涛与青岛宝祥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二涛,青岛宝祥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许二涛,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青岛宝祥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蓝家庄社区。法定代表人于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二涛与被执行人青岛宝祥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许二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