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书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何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周嘉陵,行长。被执行人何书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书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公证处作出的(2015)成龙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书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书成支付308278.7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书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2015)成龙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公证处作出的(2015)成龙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何书成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罗征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