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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9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907-1号原告:冯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靖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汝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