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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天杉、郑凤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杉,郑凤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刑初4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杉(绰号“阿海”),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2004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凤娇,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案发时租住漳平市菁城街道下水洋路99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在租住处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天杉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共同租住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下水洋路99号三楼一出租房。被告人陈天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郑凤娇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颜某、陈某1等人在租住处内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在租住处先后四次容留张某、颜某吸食冰毒。1、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颜某先后到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的租住处与被告人陈天杉一起吸食冰毒。到了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凤娇下班后回到该住处时,发现被告人陈天杉与张某、颜某三人在一起吸食冰毒后,也加入他们四人一起吸食冰毒。2、2015年6月底的一天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颜某先后到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的租住处与被告人陈天杉一起吸食冰毒,到了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凤娇下班后回到该住处时,发现被告人陈天杉与张某、颜某三人在一起吸食冰毒,也加入他们四人一起吸食冰毒。3、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颜某先后到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的租住处与被告人陈天杉一起吸食冰毒。到了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凤娇下班后回到该租住处,发现被告人陈天杉与张某、颜某三人在一起吸食冰毒,也加入他们四人一起吸食冰毒。4、2015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张某、颜某先后到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的租住处与被告人陈天杉一起吸食冰毒。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凤娇下班后回到该住处时,发现被告人陈天杉与张某、颜某三人在一起吸食冰毒,也加入他们四人一起吸食冰毒。二、2015年9月份中旬以来,被告人陈天杉在租住处先后两次容留陈某1等人吸食冰毒。1、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陈某1、“宝莲”(身份不详)、“山鸡”(身份不详)先后到被告人陈天杉租住处,后与被告人陈天杉一同吸食冰毒。2、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陈某1、“山鸡”先后到被告人陈天杉租住处,与被告人陈天杉一同吸食冰毒。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陈天杉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下水洋路99号被抓获;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郑凤娇被传唤至漳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颜某、陈某1、陈某2、王某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5)漳刑初字第2号、(2012)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天杉立功证明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在租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天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天杉、郑凤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凤娇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天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二、被告人郑凤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  家  懋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玮钰(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