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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威恒行实业有限公司、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恒行实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武威恒行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武威市凉州区东关十字。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占山,武威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威恒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0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位诉讼代表人马岱龙、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武威恒行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为规划修建盛朝生态养殖园及甜高粱种植项目,擅自雇佣工人用铲车在位于新红路(又称民调路)与荣生路(又称探矿路)十字西北角平整沙丘,造成林草植被大量损毁,该施工区域为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凉州区林技中心九墩滩植被管理站管护,经勘查,该项目推挖损毁公益林地面积40亩,植被大量被损毁。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向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由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投案自首证明、九墩滩管护站公益林遭破坏汇报材料及位置图、凉州区林业局占用林地现场勘界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威恒行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武威恒行实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