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刘山、李海侠、张喜文、刘桂珍、王信、王庆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刘山,李海侠,张喜文,刘桂珍,王信,王庆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8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钢,职务:行长。被告刘山,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李海侠,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张喜文,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刘桂珍,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王信,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王庆英,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诉被告刘山、李海侠、张喜文、刘桂珍、王信、王庆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子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