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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大峰与被执行人杨召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峰,杨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521号申请人张大峰,男,生于1974年4月,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杨召,男,生于1974年4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张大峰与被执行人杨召退伙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52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俊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