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大峰与被执行人杨召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峰,杨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521号申请人张大峰,男,生于1974年4月,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杨召,男,生于1974年4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张大峰与被执行人杨召退伙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52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俊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