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洪兵与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兵,许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510号原告李洪兵。被告许某。法定代理人刘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兵诉被告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兵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兵负担。审判员 彭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