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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申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玉峰与任善伟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玉峰,任善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申0000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玉峰,男,1989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明勇,系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善伟,男,1975年12月11日生,。再审申请人朱玉峰因与被申请人任善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5)荣法民初字第0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玉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显美审 判 员  余广键代理审判员  戴毅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