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州恩华统一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488号原告刘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葛长臣人民陪审员 季 伟人民陪审员 陈允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高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