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2015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XX,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邱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孙一”。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双方自2015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五年后结婚,原告孙某提出离婚是另有隐情。夫妻感情很好,也没有分居,经营一个家庭不容易,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郭某不同意与原告孙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经管站工作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孙一”。原、被告初期感情很好,近期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孙某于2016年3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另查明:被告郭某婚前财产:长虹牌彩电、海尔冰箱各一台(在九点阳光楼上),衣柜一个(在三庄镇宿舍)。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一处(位于照市东港区利华九点阳光小区18号楼1单元201室),面积约93.7平方米,松下牌彩电、海尔牌滚筒洗衣机、海尔牌冰柜、钢琴各一台,床两张,美的牌挂式和立式空调各一台,沙发、整体厨房各一套,电动车一辆,以上财产均在被告郭某居住的九点阳光的楼中;鲁L牌照桑塔纳轿车一辆,现由原告孙某使用。共同债务:欠银行房贷约6万元,欠被告姐姐郭见菊2万元,欠郭见友2万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及存款。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顾念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仍能和好生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邱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秀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