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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澎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屠言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澎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屠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63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澎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屠言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澎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屠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经将被执行人屠言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