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842号原告及秋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易鹏,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易程,现均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子王易鹏、王易程均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原告三个月探视一次孩子,被告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