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天龙水泥厂与李宝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天龙水泥厂,李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297号之一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龙水泥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村。法定代表人:王耀中,厂长。被告:李宝军,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冀0208民初12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及对原告担保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宝军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立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王耀中名下的冀B×××××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