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刑初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俞某驾驶牌号为豫M×××××的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铁三局项目部附近时,因疏忽观察,车身右侧撞到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某(男,殁年56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俞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其归��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死亡证明、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俞某驾驶证信息、豫M×××××行驶证信息、保险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