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099号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鲁地,执行董事。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住所地定陶县。法定代表人刘继海。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常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张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