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43号原告姚某,女,汉族,职工。被告白某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