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于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闽F×××××号三轮摩托车,沿邵武市八一路由南往被方向行驶,途经八一路于熙春路交叉口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停车等待红绿灯的魏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轿车及叶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对吴某进行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驾车。另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他人报警,被告人吴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1020元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人魏某、叶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吴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八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二百元(已缴纳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汤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