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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台执恢字第1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小海、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小海,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李帆,李永红,郑雅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台执恢字第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金小海,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汛桥镇杨梅东岙村。法定代表人:王秋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后港安头村。法定代表人:陈跃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祥坚,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帆,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执行担保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永红,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执行担保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郑雅蕻,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执行担保人,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小海、浙江宏盛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永红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裕丰花园33幢1单元701室的房产[相当房价120万元]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3)甬海法台执恢字第1-7号执行裁定,拍卖担保人李永红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裕丰花园33幢1单元701室的房产[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号、衢州国用(2008)第1-30061号]。现李帆自愿代李永红履行了本案担保义务(即支付上述房价款人民币12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被执行人李永红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裕丰花园33幢1单元701室房产的拍卖;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红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裕丰花园33幢1单元701室房产的限制处分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张 辉审判员 朱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