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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蒋太祥与李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祥,李瑞永,李荣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736号原告蒋太祥,男。被告李瑞永,男。第三人李荣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太祥与被告李瑞永、第三人李荣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太祥以双方达成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蒋太祥自行承担。审判员  蒙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