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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冯光鲁与施子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鲁,施子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冯光鲁,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施子泉,男,壮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施子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子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子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施子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施子泉的银行存款59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