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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爱东与张剑平、陈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东,张剑平,陈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938号原告:卢爱东。被告:张剑平。被告:陈巧芳。原告卢爱东为与被告张剑平、陈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6年3月4日止为58000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爱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剑平、陈巧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张剑平转账10万元。2013年10月5日,被告陈巧芳与原告就前述10万元款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4月5日,月息按3%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张剑平和陈巧芳于2005年9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剑平、陈巧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卢爱东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张剑平、陈巧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