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361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银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