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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35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某,女,30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大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