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35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某,女,30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大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