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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小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艳平与吴关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平,吴关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小字第63号原告李艳平,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吴关民,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平诉被告吴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平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李艳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