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小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艳平与吴关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平,吴关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小字第63号原告李艳平,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吴关民,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平诉被告吴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平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李艳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