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郑尧祥与李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尧祥,李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222号原告郑尧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董德永,个体户。被告李安斌,个体户。原告郑尧祥与被告李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尧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德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安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尧祥诉称:2013年9月6日、2014年3月18日,被告李安斌因经营需要两次向原告借款44800元,约定月利率1%,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款项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4800元,并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以224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5824元;及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以224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4480元;另要求被告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8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安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2014年3月18日,被告李安斌分别向原告郑尧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立下借据两份。借据均载明:“今借到郑尧祥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元正。¥22400.00元(月息1%)。据李安斌”。嗣后,原告郑尧祥因借款人被告李安斌未能还款,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两份借条上22400元中的20000元是本金,2400元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的一年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尧祥与被告李安斌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2、债务人在原告催要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故原告郑尧祥向被告李安斌主张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郑尧祥陈述立借条时,每次交付款项均为20000元,故应认定借条上22400元其中借款本金为20000元,余款2400元,视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安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尧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3月18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安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被告李安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 宇代理审判员 边海凤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笑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