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临清市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骆春喜,侯凤芹,骆鹏,骆美雪,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447号原告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龙凤城11号楼N43号。法定代表人冯川,公司董事长。被告临清市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骆春喜,公司经理。被告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运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春秋,公司经理。被告骆春喜,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侯凤芹,女,1960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骆鹏,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骆美雪,女,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骆飞,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宏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