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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宣告李某丁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特2号申请人李某甲,女,2006年7月22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李某乙,男,2008年11月3日生,住所地同上。二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李某丙,男,1955年7月24日生,住所地同上,系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之祖父。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宣告李某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称:2010年农历11月8日,申请人之父李某戊在外务工时因发生车祸死亡,申请人之母李某丁因受不了打击于2012年3月份离家外出,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李某丁失踪。经查:李某丁,女,1985年11月13日生,山东巨野人,原住河南省民权县,与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系母子关系。2012年3月份,李某丁因无法承受丈夫李某戊死亡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李某丁原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均证明了李某丁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了寻找李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丁自2012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四年。本院发出寻找李某丁的公告后,直至公告期间届满,李某丁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要求宣告李某丁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丁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颂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