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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廖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197号原告:杜某,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50713076X,住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东湖村凉亭8号。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杭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廖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衢州市柯城区世纪美林17幢2单元401室房屋虽然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但该房屋已经于2015年5月30日变卖给他人,之后随其父母一直居住在开化县华埠镇春阳村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衢州市柯城区世纪美林17幢2单元401室房屋虽然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但该房屋已经于2015年5月30日变卖给他人,之后被告随其父母一直居住在开化县华埠镇春阳村29号。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廖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祝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