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明珍与重庆广申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珍,重庆广申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18号原告王明珍,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广申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石北路19号1幢1-1。法定代表人吴效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亮,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明珍与被告重庆广申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王明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艾纯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