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余铭峰与李恒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铭峰,李恒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31-1号申请执行人余铭峰。被执行人李恒钦。原告余铭峰与被告李恒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浙0602执6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6年2月26日查封了被告李恒钦名下的浙D×××××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恒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李恒钦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恒钦所有的浙D×××××车辆(以诸暨冠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诸信车评报【2016】第028号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权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