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郏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郏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荔县城关。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执行郏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的(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14年至2015年孩子抚养费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3执恢10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