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晓伟与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伟,偃师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2行初25号原告:马晓伟,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王利婷(马晓伟之妻),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秦海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偃师市公安局。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76号。法定代表人:于洪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宇,该局法制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伟诉被告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晓伟负担。审 判 长  张琼审 判 员  樊蕾人民陪审员  邓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