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5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