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838号原告彭某某,女性,汉族,1942年03月1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赵某甲,男性,汉族,1963年03月1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赵某乙,女性,汉族,1965年12月0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赵某丙,男性,汉族,1970年10月0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