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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保平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平,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968号原告李保平,居民。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广州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