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钱佳佳、刁宝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钱佳佳,刁宝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王晓忠。被告钱佳佳,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生。被告刁宝麟,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告钱佳佳、刁宝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363元,减半收取1018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