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彭红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58号罪犯彭红,男,1963年8月9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日作出了(1999)二中刑初字第1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红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红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以(2000)高刑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9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7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40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对罪犯彭红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代表苏东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认为,罪犯彭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彭红减刑五个月。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金钟监狱对罪犯彭红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但罪犯彭红曾因违法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及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且在服刑期间多次因违反监规纪律,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该犯在此次判刑前,曾因违法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及被判处刑罚,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四次被扣分处罚。上述事实,有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罪犯奖扣分审批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罪犯彭红曾因违法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及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且在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纪律,故对其减刑从严把握,适当缩短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9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