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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东祺与夹书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祺,夹书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61号原告:王东祺。被告:夹书华。原告王东祺与被告夹书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东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