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王伟良与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良,孟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73号原告王伟良,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朱庆生,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玉英,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良与被告孟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忆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