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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某某,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恒 关注公众号“”